學會章程

台灣農業推廣學會章程(新版)
中華民國10129日經第34屆理監事第2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614日經第34屆理監事第3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1028日經第35屆理監事第8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213日經第36屆理監事第6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01115日經第37屆理監事第3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農業推廣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農業政策、農業推廣制度及策略,協助會員增進農業相關知識與技能,提昇服務農民及消費者之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所設於中華民國首都所在地。
 
第二章 事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調查、研究有關農業及農民生活事項。 
二、建議及促進農業推廣事項。 
三、協助會員研究農業推廣及加強其事業之聯繫事項。 
四、刊行農業推廣書報及有關資料,舉行農業推廣演講及協助舉辦展覽比賽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促進農業推廣及農民生活事項。 
 
第三章 會
第五條
一、普通會員:
        凡對農業推廣工作及學術研究具興趣,並認同學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者,得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與農學及農業推廣事業有關之團體,贊成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者,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得為團體會員。並指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預備會員: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之農業、家政、海事及相關科系或研究所之在校學生,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預備會員。
民國1011130日本會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廢除永久會員前已成為本會永久會員者,仍為本會會員,惟不需繳交年費。
第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及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會員二年未繳會費,經通知仍未繳交者,停止其被選舉權、選舉權及其他得享之權利。預備會員除無選舉、被選舉、表決及罷免權外,其他與前項規定同。永久會員連續兩年未出席或未委託出席會員大會者,自該連續第二年會員大會結束後停權,不納入停權後舉辦之會員大會人數計算。停權之永久會員可於停權後舉辦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始得復權並納入該舉辦之會員大會人數計算。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之義務,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除名等處分,唯除名處分應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本會得分區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為八○至一○○人,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權及任務如左:
一、選舉理事、監事。
二、討論會務決定方針。
三、修正會章。
四、審查預決算。
五、宣讀及討論學術論文。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者不得超過半數。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審查會員資格。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四、召集會員大會。
五、計畫並辦理第四條列舉各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便於會務之推進,由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其職權如左: 
一、代表理事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三、召集理事會。
四、處理日常會務。  
為便於會務之推展,應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理事長一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稽核本會之財務。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其職權如左: 
一、代表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三、召集監事會。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得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刪除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為便於推進會務,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並得分組辦事,每組設主任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會決議聘任之。
秘書長秉承常務理事會意旨管理會務並督導各組辦事,必要時得酌用雇員。 
第十九條 本會為事實上之需要,得由理事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就全體會員中推定之。
 
第五章 會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但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不會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普通會員及預備會員入會費每人新臺幣參佰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二、普通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臺幣伍佰元,預備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相關機構或團體之補助費。
四、其他捐款及收益。
第二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內政部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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