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農業推廣學會表彰優秀農業推廣教育人員徵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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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3月15日通過
89 年6月2日修正
93年11月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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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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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彰辦理農業推廣教育優秀工作人員,特設本辦法。 |
| 二、表彰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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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會會員入會滿 1 年且從事農業推廣教育工作滿(含) 3 年以上之現職人員,表現優異有特殊貢獻且
10 年內未曾接受本學會表揚者,其對象如附表。 |
| 三、表彰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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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名額每年最多 10 名,其分配以中央級、級、縣(市)級各 1 人,及鄉鎮級 7 人為原則。必要時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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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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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9 月 30 日前,依本學會所提供之申請格式,由本學會理監事 3 人,或其服務單位,或本學會會員
10 人以上連署,逕向本學會推薦。 |
| 五、審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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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學會理事會推薦 5 人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遴選工作,並提送理事會核定。 |
| 六、表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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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表彰人員於本學會會員大會上公開表揚之,每名頒給獎牌乙面及獎金伍仟元。 |
| 七、本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